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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中级经济师考试《经济基础知识》教材新增内容解析

2021-07-28 17:53 字体:

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21版新教材在第34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节用益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,新增加了“居住权”。

按照历年考试惯例,新增加内容,基本上都属于大概率考试必考内容,先给大家看一下教材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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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如下:

5、居住权。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,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、使用的权利。设立居住权,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,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

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

②住宅的位置;

③居住的条件和要求;

④居住权期限;

⑤解决争议的方法。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居住权期限属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以上是全文内容,通过对新增加内容的研读,我们预判一下考试重点在哪里。

1、考查定义。居住权是对“他人所有的住房占有、使用的权利”,这个房子是别人的,不是自己的。

2、考查居住权的设立方式,分别是遗嘱、遗赠或合同约定。

3、考试居住权合同的基本内容,我们重点从时间地点人物几个要素来学习,分别就是居住权期限、住宅的位置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、居住的条件和要求、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4、考细节,一是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,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二是设立居住权,光有合同是不够的,最重要的环节是要去登记机构登记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大概率考试会考这个第四点。同学们务必注意,登记才有效,光有合同没有用的。

5、其它小点,如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居住权期限属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好了,以上就是对教材变动内容的一个小的解读,希望对你今年的备考有帮助。

考试这个点不是出2分多选,就是出1分单选,大概率不会跑掉,同学们务必重视一下,白送的分,不要白不要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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